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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西域高昌城一宗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康失芬

浏览: 次 日期:2015-12-1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处中国西北边陲,总面积166万多平方公里,是中国面积最大的省区。2011年5月5日,官方公布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新疆普查数据,全区常住人口为21813334人,汉族人口8746148人,占总人口的40.1%,各少数民族人口13067186人,占总人口的59.9%。乌鲁木齐市常住人口为3110280人。

目前在新疆还没有康氏文化研究会的分会,与康氏文化研究会有联系的也仅有乌鲁木齐、伊宁市、石河子市、昌吉州等地的少量族人,还没有收到一卷来自新疆的家谱。康氏人在新疆生活的史迹,现在发现的还不多。不意近日偶阅史料,发现四十年前的1973年在新疆阿斯塔那古墓出土了一批文物,其中有一个唐代地方官府审理一起交通事故案的卷宗。这个卷宗的出土不仅为我们了解古代交通事故案件的审判程序和处罚原则提供了最直接的资料,而且以铁一般的事实证明,早在公元八世纪,就有勤劳善良的康氏人生活劳动在新疆这块土地上了。因为这起事故源于我们一位赶车不慎闯下祸端的族人康失芬。

公元762年,唐王朝正处于安史之乱末期。6月,在西域重要的中西陆路交通枢纽高昌城,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市民史拂八岁的儿子金儿和曹没冒八岁的女儿想子在商人张游鹤的店铺前玩耍时,被一辆拉土坯的牛车撞伤,两个孩子腰部以下全部骨折,生命危在旦夕。

肇事人是“行客”靳嗔奴的“年工”、30岁的年轻男子康失芬。所谓“行客”就是来高昌做生意的外地人,“年工”就是雇佣一年的长工。 康失芬是一名雇工,他的雇主名叫靳嗔奴。这一天康失芬的工作是驾牛车把城里的土坯搬到城外,没想到会出这么大的事。

这一事故会怎么处理呢?两位被轧伤孩童的家长随后所采取的态度,跟我们今天现代人所遇类似情况如出一辙:打官司。

这个案件的最后处理时间是6月19日,案件发生时间应在此之前,也许就在两三天之内。这是一个比较完整的案卷。先是史拂向官府提交的呈辞,说明自己儿子被牛车轧伤的事实,要求官府予以处理:“男金儿八岁在张游鹤店门前坐,乃被行客靳嗔奴家生活人将车辗损,腰已下骨并碎破,今见困重,恐性命不存,请处分。谨牒。元年建未月日,百姓史拂牒”。然后是曹没冒的呈辞,意思与史拂一样。在文书中,史拂自称牒,而曹没冒自称辞。辞和牒都是文书制度的内容,在唐初本来是有区别的,一般官府的文书才称牒,像史拂这样的普通百姓只能叫辞。但到这个时候唐王朝已经经历了九代皇帝,辞、牒早已不分了,所以才出现辞牒混淆的情况。高昌县接手这个案子的是一个名叫“舒”的人。唐朝公文中官员署名的时候,只署名不写姓氏,所以我们不知道这位叫“舒”的官员的姓氏。 

接下去,舒开始了案件调查。他主要是查问康失芬。第一次,康失芬承认他赶牛车轧人的事实无误。第二次,舒询问康失芬,为什么不制止奔跑的牛车以至于伤人如此,若有什么缘由一定要说清楚。康失芬回答说,牛车是借来的,他对于驾车的牛习性不熟悉,当牛奔跑的时候,他努力拉住,但“力所不逮”,终于酿成事故。第三次,舒问康失芬,既然事实如此,有什么打算。康失芬表示“情愿保辜,将医药看待。如不差身死,请求准法科断”。也就是说先请求保外为伤者治疗,如果受伤的人不幸身死,再按法律处罚自己。康失芬每次回答之后,都有一句“被问,依实谨辨”。这相当于画押确认一样。舒一定是同意了这个方案,并请示主管,一个叫“诚”的长官签了字,表示同意。于是有保人何伏昏等人写下状子,愿意担保靳嗔奴和康失芬,如果被担保的人逃跑,担保者愿意替罪同时受杖二十。最后官府同意保辜,靳嗔奴和康失芬放出,但不许离开高昌县。一个案子的处理过程至此告一段落,时间是6月22日。 

驾车伤人,唐朝法律有处罚规定。在最具权威的法典——由吏部尚书长孙无忌和宰相房玄龄共同制定的《唐律疏议》卷二十六中,有“街巷人众中走车马”一条,其中规定:“诸于城内街巷及人众中,无故走车马者笞五十,以故杀人者减斗杀伤一等。”在众人中跑车马伤人的,比斗杀伤之罪减少一等量刑。但伤势尚未确定时,要先采取一个措施,在唐代的司法中,这叫做保辜。这个案件,我们看到的最后处理正是“保辜”。这是唐代的一个法律用语,因为伤害已经形成但没有形成最终后果,所以保留罪名,先行医药治疗,一定期限之后,再行量刑处理。《唐律疏议》卷二十一有“保辜”条款:“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刀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五十日。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根据此规定,康失芬这个案件,保辜期限是五十日。他今后的命运,要根据这五十日之内金儿和想子的病情来判断。如果金儿和想子只要有一个人死亡,等待他的应该是长流三千里。因他行车伤人,罪行处置比斗殴轻一个等级,斗殴杀人是死刑,减少一等就是长流三千里了。

后来的情况我们已经一无所知,但康失芬行车伤人案的整个诉讼程序都没有丝毫的法律漏洞,该卷宗提供的审理程序和处罚原则都比较完整,这说明早在唐代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已达到了较为完善的境地。对于交通肇事案件适用保辜制度,能够把人身伤害与责任挽救有机地结合起来,责令伤害人积极地为被伤害人进行治疗,最大限度地降低人身损伤的后果,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甚至在现阶段对我国的交通立法仍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中国古代没有现代化的交通工具,因此交通事故的发生几率也很低。没有想到早在唐代,对交通事故的审判与处罚就已经有了相关的法律支持了,由此可见中国先贤治国智慧的精细。

这个案件中的族人康失芬,令我们同情,打工谋生,又碰到这样的大事,但事情已经发生,他认错态度真诚感人,体现了康氏人高尚的道德修养和素质。

顺便简单介绍一下高昌故城和阿斯塔那古墓,或许能对以后新疆的康氏文化研究有所帮助。

高昌故城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东45公里处火焰山南麓,始建于公元前1世纪汉代,是世界宗教文化荟萃的宝地之一。 故城呈长方形,周长5.4公里,分外城、内城、宫城三部份。外墙基宽12米,墙高11.5米,夯士筑成。全城有九个城门,西面北边的城门保存最好。高昌城在13世纪末的战乱中废弃,大部分建筑物消失无存,目前保留较好的外城西南和东南角保存两处寺院遗址。内城北部正中有一座不规则的方形小城堡,当地人称“可汗堡”。1961年,高昌故城被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而阿斯塔那古墓群则在1988年1月13日被国务院公告列入第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阿斯塔那古墓群位于吐鲁番市三堡乡(阿斯塔那)至二堡乡(哈拉和卓),南距高昌故城约几公里。墓群分布在阿斯塔那以北至哈拉和卓以东方圆10公里地带,东西长5公里,南北宽2公里。“阿斯塔那”为维吾尔语“京都”之意;“哈拉和卓”为传说中怒斩恶龙为民除害的维吾尔古国一位勇士的名字。这两处现分别为当地两个相邻村庄之名。

阿斯塔那古墓群在中外考古界、历史学界受到广泛的重视,素有“地下博物馆”之美称。整个墓葬群共有古墓葬500余座,除已经发掘的四百余座墓葬以及少量被盗掘、扰动者之外,其余墓葬均未经考古发掘。这里埋葬着从西晋初年到唐代中期的数千具贵族、官员和平民百姓的遗体,墓穴多系从夹有戈壁石的黄土层中掏挖而成。由于这里地势高敞,气候炎热干燥,墓穴内形成天然无菌环境,墓中古尸及随葬物品历经千年都不腐烂,从而保存了大量干尸和文物。墓葬中的尸体在当地特别干燥的条件下保存良好,有80%变为干尸—木乃伊,干尸大多完整无损,有的连眼睫毛和眼缝中显露的黑白眼珠都历历可见。高昌王国名将张雄夫妇及其子张怀寂,就葬在这里。如今张雄的干尸保存在吐鲁番博物馆陈列,身高1.9米左右,须发衣物,保存完好,大将风度犹存。高昌张氏原籍今河南南阳,为避中原战乱,历经河西迁至高昌。很多文书、绘画、泥俑及其他成千上万件出土文物色彩鲜丽如新,保存十分完好,从多方面反映当时社会生活面貌,对研究工作十分有用。例如出土的唐代水饺,形状与今无异,里面的馅,也完好如初。

20世纪初,英、日等国考古探险队先后在此进行过探查与盗掘,所得的文物已流失境外。解放后,自1959年至1975年,新疆文物考古部门对阿斯塔那古墓群共进行了13次抢救性发掘,1975年以后没有再进行有计划的发掘。发掘所得的文物现藏国家、自治区及吐鲁番地区等各级博物馆。共清理晋唐时期的古代墓葬467座,出土干尸、文书、丝毛棉麻织物、墓志、钱币、泥塑木雕俑、陶器皿、绘画、农作物、瓜果食品等各种丰富的历史文物上万件。

    但残存的文物仍极为珍贵:仅文书一项,经学者们多年精心整理,拼合出总数2700多种,文书上的纪年,最早是西晋泰始九年(公元273年)最晚的是唐大历十三年(公元778年),前后历时五百年,其中晋十六国时期高昌郡的文书100多件,约占全部文书的5%;割据的高昌王朝时期的文书700多件,约占全部文书的30%,其余为唐代文书,约1700多件。按文书形式分,有契约(包括租佃、买卖、雇佣、借贷等),籍帐(手实、计帐、户籍、受田帐、欠田帐、退田帐、差科薄、定户等帐等),官府文书(符沾状,审理案件的辩词和录案,授官授勋告身,行旅的过所和公验、收发文薄、收支帐历等),私人信札、经籍写本、随葬衣物等,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思想、文化等各个方面。内容所及,大自典章制度,重大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的活动,小到纯属私人生活的琐事,为研究这段历史提供了第一手材料,现这批文书已经编成《吐鲁番出土文书》,分十册由文物出版社出版了。康失芬案的卷宗就来自这批文书中。也许经过我们努力,会从中再发现对康氏文化研究还有价值的史料。

   这两地遗址每年接待海内外游客几万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