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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氏文化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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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会章程

浏览: 次 日期:2021-07-14

康氏文化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本会是经南阳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全称为南阳市康氏文化研究会。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康氏文化研究会是由康姓族人中的文化研究者、爱好者自发组成的非企业群众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康氏文化研究会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共产党政策允许范围内,研究康氏文化,追溯支系播迁,搭建联谊平台,促进社会和谐。

    第四条:本会住所在河南省南阳市长江路779号恒康汽车销售服务公司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研究康氏文化,弘扬优良家风,追溯支系播迁,开展宗亲联谊,创办会刊、网站,出版研究成果,建设古卫国康氏文化苑,为促进社会和谐,提供积极向上的精神力量。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凡康姓族人,不受地域限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1、关心康氏文化研究、热心康姓家族事业;
    2、拥护本会的章程;
  3、有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
  3、享有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享有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自觉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向本会反映康氏族人的活动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本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组织成员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各项决议须获得参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组成人员无故缺席理事会集体活动3次以上者,可视为自愿放弃所担任的理事会职务。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学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及时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相关建议;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1、康献堂个人出资; 2、捐赠; 3、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康氏文化研究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应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时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 建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本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团体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经二0一一年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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