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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任官

浏览: 次 日期:2019-09-28

    官类名。民国高等文官的第三等。须由本部门(如中央各部、地方各省政府)报中央批准。各部秘书、科长、县知事(国民党时期为县长)、高等审判厅(国民党时期的高等法院)的推事、庭长、地方审判厅(国民党时期的地方法院)的厅长(院长)、庭长、推事等,一般均系荐任官。参见“官等”。